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1日,甲某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甲某便将车质押给乙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甲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甲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乙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乙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甲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只判决由甲某还款,驳回乙某对公安部门的起诉。
律师点评: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未经租赁公司的同意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乙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乙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甲某用于赌博,故判决甲某应返还乙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乙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陈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