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日,被告A因经营需要,便向原告B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B如约向被告A提供借款后,被告A当即向原告B出具了借条。2011年10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B多次催讨,被告A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原告便将被告A告上了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A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对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第一、本案中原告B向被告A提供借款,被告A向原告B出具借据,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原、被告也约定了明确的借款期限,被告A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B催收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B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之间虽就借款利息做出了约定,但是该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例体现了民间借贷案件中极易出现的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一下几点值得注意:
1.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杨彩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