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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公司借款加盖公章

 

基本案情:
甲某在任乙公司经理期间,于2008813日以乙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丙某借款20万元,约定10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甲某一直未还。丙某于2010122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某与乙厂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甲某及乙厂辩称丙某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借款系甲某个人行为,乙公司并未向丙某借款。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丙某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甲某和乙厂对此予以否认,丙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丙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丙某未能提供在2008101日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甲某催讨欠款的相关证据,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有效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其二是诉讼主体。《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甲某向丙某借款,由甲某出具借条,至于甲某所借款项用于何处,这与甲某与乙某的借贷关系无关。如果确系甲某与公司共同借款,那么务必在借款人一栏中盖上单位公章。
                                                        陈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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