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是初一学生,13周岁,他中午在学校附近上网与该店老板乙某熟识了。2009年6月20日,甲某想买一部手机,但钱不够,便想向乙某借现金1600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内必须归还,并付利息200元”。但到期后,乙某多次要求甲某还钱未果,于是向其父母索要。甲某的父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替儿子还款。乙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甲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是未成年人,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1600元,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乙某明知甲某是未成年人,仍向他出借1600元,同时具有营利目的,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责任。故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甲某返还乙某1400元,在他无力偿还时,由其监护人承担偿还责任。另200元由原告乙某自行承担,并承担诉讼费用的40%。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只有限制行为能力,其从事的行为未必有效。一饭店老板借给15岁的小龙1600元钱,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并付利息200元。结果,小龙的父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替儿子还钱。近日,平阴法院判决双方约定无效,小龙返还对方1400元。
律师点评:
依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行为后果如何效力待定,他们可以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后果以及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其他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行为,是无效的。由于甲某没有经济收入,无力偿还借款,他的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定偿还义务,所以,其父母有义务为田小龙偿还借款。
陈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