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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但无须债务人同意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6日,甲某向乙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2009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丙某。同年丙某将甲某告上法庭。但甲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丙某返还借款。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甲某返还给丙某44万元。
律师点评:
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甲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丙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丙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甲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甲某主张不予支持。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陈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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