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未到期借款也应当提前归还
基本案情:
A分别于2011年6月6日向B借款110000元;于2011年8月26日借款120000元;于2011年12月20 日借款120000元,于2012年2月18日借款120000元,并约定各笔借款期限为一年。但2011年6月6日、2011年8月26日两笔借款到期后,A一直拖延,不予归还。为此B多次前往A处催讨,均未见到A本人,打手机也不通,就算接通手机也就是说目前债务缠身,现在确实没钱还。
B感到事态的严重性,认为A后两笔借款存在无法还款的可能,向律师咨询后,于2012年10月紧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要求A立即归还到期借款230000元外,还要求其一并偿还未到期的借款240000元。
开庭当日,A出现在被告席,并承认借款的事实。
判决结果:
经法院调解后,A、B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A在短期内归还借款。
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大亮点:
第一亮点:巧妙地运用了“预期违约”这一概念。被告A与原告B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归还时间,被告A应当按约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A逾期未按约归还到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对未到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B据此主张A归还全部借款,该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源于英国合同判例的一个法律概念,包含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明示毁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明示毁约相比,法律上设定默示毁约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未来违约行为的实际发生,这对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维护合同的尊严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形都属于期限到来前毁约,与实际违约相比有明显区别,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后者则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与实际违约造成的后果相比,预期违约一般造成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在现代社会得到广泛认同。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一种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债权人仅享有一种期待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预期违约侵犯了这种期待权,理应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
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均认为,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情形下,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预期违约后,债权人可能不顾对方的毁约表示,而等待对方继续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不履行的,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约定的违约金。3、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4、受害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5、受害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A在借款约定分两期偿还的情况下,未按约及时支付前两笔应还借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其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按约履行第二期应还借款,故而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特征,原告B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责令被告B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有据可依。
B的起诉使得其财产权益及时获得法律的确认与保障,在A再次无法按期履行法院调解书的义务的情况下,B就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适当的时候,借助法律的威慑力,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和谐地解决问题。目前大多数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往往是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时,才发现债务人债台高筑甚至逃之夭夭,这样的结果即使债权人通过判决确定了债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接下来的执行中也因债务人的“下落不明”遭遇执行不能的尴尬境遇。
而在此类案件中,首先运用“预期违约”的概念来追索未到期借款,在法院确立了债权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有效地利用法院的中间协调作用及威慑力,促使债务人给予积极正面的反应。民事调解的形成,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综合考虑各方利弊的前提下作出的。也就是说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主观心理上都能接受的一个处理结果,债务人大多都能自觉履行。即使不履行,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避免了大伤和气,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钟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