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女与B男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育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没有充分了解,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B与A沟通甚少,毫无共同语言,长期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导致感情日益淡漠。
A在忍无可忍之下,于2011年11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考虑到儿子成长,故撤回起诉,但事后B并未引起重视。2011年8月至今,夫妻双方一直分居。A于2013年1月再次起诉离婚,经某法院2013年2月判决驳回A对B的离婚诉讼请求。
A于2013年10月以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在A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解析:
本案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在A于2013年1月起诉离婚时,法院为何判决不予离婚,而在2013年10月起诉离婚时为何判决双方准予离婚;第二,离婚诉讼时需要考虑哪些方面的主要问题。
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在第二次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律师有意识地引导法庭关注了A、B双方之间婚姻基础、分居时间、婚姻关系(包括沟通、互帮互助等方面),经庭审中查实,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长期争吵,且分居时间已超过2年。以上条件符合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故判决准予离婚。而在2013年1月的诉讼中,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自述,双方之间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并且双方育有小孩,本着从维系家庭、保障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因此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
另外提醒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本案中,A在2013年1月起诉B,并于2013年2月被驳回后,在此后的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一定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起诉讼。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考虑通过法院途径解决离婚诉讼时,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内容: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3、如果生育子女,还要处理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必须提供清晰有效的证据,比如房产证、存款、车辆所有权证明、借条等等,具体如何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依据法律判决。对于子女的问题,必须提交子女的户口本、准生证明等材料,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子女,还需分配抚养权,明确抚养费,抚养权归一方的,由另一方根据自身情况支付抚养费,一般是工资水平的20%——30%,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离婚纠纷会涉及到人伦道德问题,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都责怪对方的不是,在这里,编者还是要给那些存在问题的家庭提个醒,也许站在对方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或许能够维系一个家庭的幸福,换回儿女的健康成长。
钟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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