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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主张为子女支付的择校费

 

案情简介:
李某与林某于2012年由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教育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2013年初,林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李某承担高中时期的一半教育费用30000元,并向法院提交教育费用清单一份,其中包括择校费30000元,其他各类培训费用,班会费等等
李某提出异议,认为林某未与李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子女就读的学校,该笔择校费用不属于正常的教育学费,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从该笔费用为子女支出,从子女角度出发,认定该笔费用应当由父母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李某遂向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第一,择校费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开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分担或承担的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为前提的。
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现状,必要的教育费应是指依照国家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不可或缺的基本费用,它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允许收取的费用,而非法律或政策之外非法或不合理收费支出;属于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而非接受或维持非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必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支出,而非任意费用支出。择校费作为目前一些学校对跨区域异地就读学生或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所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众多家长为使子女受到优质教育而角逐较好学校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种不正常收费项目和收费现象。
这种收费作为一种不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一直是国家禁止和查处的对象,因此,它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费范畴。如果学生父母为此费用的负担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尽管为子女缴纳择校费一方关爱子女的出发点是合乎亲情和正当的,但囿于择校费收取的非法性和法院法律文书对社会公众所具有的规范和宣示功能,法院不应采取法律手段对这种费用进行强行分配负担,否则就会形成从司法层面支持或变相支持这种收费合法化的错误导向。
第二,林某在为子女选择学校时,放弃了可以正常就读的学校,选择费用超出正常教育费用水平的私立学校就读,事先未征得李某同意对于该笔非正常教育费用支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钟 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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