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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X月X日警方接到米某报案,称在某工地驾驶灌装泵车进行灌装操作时,因过于自信使其固定的一个支架产生下陷,使灌装泵车产生倾斜,与车辆连接的摇臂砸中正在该工地浇灌水泥的一名工作人员头部,致使其受伤后死亡。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此事,律师认为:1、米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应属自首;2、事故发生后,米某所在单位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全额赔付完毕并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3、案发时,米某多次提醒死者不要站在摇臂的下方,但死者未予听从,故对于其死亡结果,死者也有一定过错。故律师建议法院对米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处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陈海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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