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霍某(未成年人)因自己手机被偷,为避免家人责骂,先后两次在学校操场盗窃他人手机,价值均在5000元左右。后经公安机关查处,霍某家长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霍某监护人委托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免予起诉申请,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律师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意见:
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多日。考虑到时间紧迫性,本所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承办人员阅卷,了解案件情况。经过阅卷,并向委托人监护人了解情况后,以以下理由向检察机关提出免予起诉申请:
首先,行为发生时霍某未年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第二,霍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事出有因,其本人手机也多次被人盗窃,其怕被家人指责而产生了这样的念头。并且在无知的情况下听从了他人的诱导,只是受人利用驱使的工具。作为在校学生,其所就读学校也证明霍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其盗窃行为是一时失足行为。
第三,霍某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因此,霍某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的轻微刑事案件。
委托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着重提出以下观点:刑法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到社会、重新做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订立这样的司法保护原则,主要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于厚望,这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们同样对他们抱有希望,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专门规定了体现国家和人民寄于厚望的方针和原则。霍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也一直在寻求机会弥补。
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况后,对霍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既小惩大诫,又挽救了一个一时失足少年的未来。
钟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