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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应主动按时投保交强险,减少事故损失

 

 
案情简介:
陈某驾驶电瓶三轮车,遇前方由丁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左转弯而左借方向行驶下面,造成陈某及陈某后坐乘客(未成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
后陈某向法院起诉,丁某未到庭,法院判决丁某承担陈某全部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误工费用及护理费用共计9000元。
处理结果:
丁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后经调解,丁某赔偿陈某5000元。
律师意见:
本案在一审阶段,丁某未聘请律师,在上诉阶段,聘请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钟鸣律师代理本案的上诉。经过阅卷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对判决书中涉及的几点向丁某做了答复:
第一,对于丁某认为未与陈某相撞导致其受伤,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
本案中丁某虽未直接与陈某相撞,但其在左借方向行驶时导致陈某避闪不及而摔倒受伤,其左借方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因此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二,对于责任分配上,为何由陈某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
在责任分配上,由于公安机关认定陈某系非机动车,但其驾驶时违反交通法规搭载未成年人,因此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在赔偿上,为何责任分配上已经明确是主次责任,但是在赔偿数额上是由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
通俗地讲,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无论责任分配如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是全部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看是否投保商业险,再结合责任分配进行赔偿。本案中由于丁某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所有赔偿金都是要求丁某承担的。
解释了相关问题后,丁某还是认为需要向上一级法院讨个说法,或者通过上一级法院的诉讼取得调解的途径,因此还是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上诉程序。
在庭审中,代理律师提出了要求对陈某车辆进行是否属于非机动车的鉴定,因此获得了调解的机会。
法官对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进行了批评教育,尤其对于陈某开车载人的行为进行批评,最后双方经过法官及律师的工作,同意调解结案。
在这里,律师要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因为贪图一时小便宜或者方便,不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所有的责任都会由自己承担。
                         
钟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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