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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
2014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为了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扩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顺利中标,指使被告人童某、罗某等人采用贿赂等非法手段,骚扰参与该项目报名、投标的建设企业,导致二十余家建筑企业在收受贿赂、说情等情况下放弃投标,同时又发送工程量清单给参与开标的建筑企业,进行串通投标,并最终让其挂靠的公司中标,该行为垄断了建筑行业招标标市场,损害了招标方的利益。另查明,案涉工程的最终预算造价为8539634.4元。
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童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点评:
本案焦点是立案追诉的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童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标准二》于201057公布实施,本案发生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实施以后,本案中犯罪情节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三款第四款,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程度,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行业招标标过程中串标围标的情形非常普遍,多数人有错误认识,以为只要行政处罚,实际上根据201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这些串标围标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赵锡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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