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交通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某镇某村地段时,与前面路边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路边行人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因伤在医院就诊。经鉴定,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身体七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其所受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五)级伤残。
另王某所在村在城乡分类上已定性为城镇,且王某自2010年开始长期与丈夫从事个体工商户工作,王某家庭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着重从王某实际情况考虑并搜集证据,主要包括王某长期从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工商档案资料,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承包证明以及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明其生活状态实际已与城镇居民无异。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王某关于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我们也注意到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的做法基本是按照户口簿中记载的情况,结合居住地、工作地点、收入来源等进行综合判定,但对于本案中王某这种长期居住在农村,户口簿登记为农业户的情况来讲,又与实践中农村户口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情况有所区别。而残疾者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还是城镇标准计算,直接影响到王某本人及家属是否能从经济和精神的角度得到最公正公平的补偿,而非简单意义的赔偿。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王某的残疾者赔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作为王某的委托律师,事先搜集了大量案例,以及各类司法权威杂志中刊登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城乡居民身份的观点。当然单有理论观点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调取了王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王某承包的土地已经由村委会统一承包给他人的情况证明、王某及配偶开设个体工商户店,以非农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证据材料。另外,还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作为王某所在村级区域划分为城镇的重要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逐个陈述了上述观点,并将上述搜集调取的证据作为陈述观点的依据,作出了条理清晰、论证充分的辩论意见。第一,王某已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种植,并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安排;第二,王某与其丈夫共同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第三,王某所在村经国家统计局划分为城镇;第四,各类法院实务观点建议不应当机械根据户口性质认定赔偿标准的观点引用。最终律师观点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赋予了法律人性化色彩,体现了生命同价的理念,也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公平,不仅打破了农村户口人员且长期居住在农村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农村户口赔偿的惯例,也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权益和补偿。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最大的成就感来自于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搜集各类证据,辅之以理论观点,有理有节地与法官沟通,动之以情更晓之以理,改变一般的判例习惯,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利益。庭审过程中清晰的观点,充分的证据是一方面,在庭审前针对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面考虑有所准备,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表现。
钟 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