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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的情形

 

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4年开始在某投资咨询公司做行政助理(人事经理鲍某的助理),主要任务是通过鲍某提供数据统计、制作各部门经理和主管出入金的报表,并制作每月公司成员的工资表,也会登录鲍某提供的后台网站帮助公司协助开户及协助出金。后该公司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其成员包括程某都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赵锡江律师受程某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赵律师通过大量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同办案检察部门多次交涉,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赵律师的意见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使得案件没有进入繁杂的诉讼审判程序,极大的维护了受托当事人的利益,成为公诉案件中在检察阶段就终结程序的成功案例。
案情分析:
辩护人赵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情况如下:
一、程某没有犯诈骗罪的故意。程某从网上了解到该公司在招工,于是应聘前台文员,后公司安排到行政部门工作,从事的是行政部文员工作,时间较短(4个月),无论是在应聘前还是应聘后,对公司业务是否涉嫌诈骗都是不知情的,而认定一个个体是否犯罪,要做到主客观相符,客观上虽然程某对公司的相关行为有帮助作用(如登录鲍某提供的后台网站帮助公司协助开户及协助出金),但在主观上,作为鲍某的一个助理,不知道也没有能力知道其从事的是诈骗勾当,作为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新人,并不能够对公司高层的行为有清楚的了解,即程某主观上没有犯诈骗罪的故意。
二、程某并未从事诈骗行为,并未参与公司的业务。其做的统计工作是向行政部门经理鲍某负责,数据也是由鲍某收集提供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作为行政助理,本职工作就是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这是一个公司运转助理正常的职务行为。
三、程某的工资2600元每月,奖金约500元每月,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元,实际只拿到三个月工资,共7000元。可以看出并非按照业务提成,符合正常的工资制度。
综合以上,赵律师认为程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也是极其轻微的,故而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经批准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同意。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与经办检察官反映案情,提出不予起诉意见,后经检察院研究决定同意给与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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