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准了名称为车用充气泵(B)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至今有效。在短短几年内,A公司的产品远销海内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10年起A公司发现B公司在制造、销售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十分相似的SZ-8008型的车用汽车泵产品,B公司还通过其公司的网站及其在阿里巴巴网站中的网页对外宣传其产品。经查实B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含了汽车泵的生产,而且其生产的汽车泵产品的外观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极为近似。后A公司经调查还发现,A公司的外贸业务员甲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原告的客户资源、客户订单,转而将客户订单泄露给B公司,并且与B公司私下合作生产、销售侵犯A公司专利的产品获取高额分成。
【结果】
本案最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调解结案。由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A公司享有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B公司向A公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评析】
一、证据收集
本案是A公司诉B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011年5月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延根律师、杨彩琴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对于本案我所律师作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1、审查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稳定性。
我所律师首先协助了A公司重新审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稳定性。
2、侵权证据的收集。
一般来说收集侵权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证明权利主体的证据、权利有效证据、权利保护范围方面的证据;例如专利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等(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3)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
A.主体资格证据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具备专利证书、专利登记本、专利年费交纳票据等即可。
关于被告的确定,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权。要达此目的,就是必须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所以生产商、制造商一般成为权利人首选的第一被告。
B.侵权事实证据
本案为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根据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定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许诺销售(如产品展示)。所以,在权利人见到商家进行展销侵权产品就认为其侵权,忙于起诉,此做法是不妥的。
比较通常的做法是,实行暗访购买,同时做好公证, 以此取得侵权事实的证据。
C.损失数额证据
关于损失赔偿,尽管最高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此在实务操作中却十分困难。实践中,对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额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故要计算损失数额更是困难。在此律师在对相关损失金额的证据采集方面就开始显现作用。
由于本案是新型案件,证据方面的收集十分重要。但是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难点也在于取证困难。我所律师在跟当事人对本案做了详尽沟通后,便开始收集利于本案的证据材料。对一些便于销毁的证据例如网站宣传页面等我所律师向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事后证明该些证据材料对本案的审理及最后侵权人及时出面愿意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赔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搜集的证据便请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该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我所律师也及时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工作,后也协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去B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并且当场保全了B公司侵犯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本案一经证据保全,B公司便主动通过法院及我所律师要求与A公司进行协商,我所律师向当事人做了详尽的利弊分析后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通过此A公司却收获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法院诉讼的震慑性效果,使得很多原本在侵犯A公司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了侵权行为,A公司获得了更多订单机会,收益不断提高。这便是此案带来的长远利益。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或者个人拥有新型技术应当及时申请专利,当专利权受到侵犯后,却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取证难等特点更加使得很多权利人苦不堪言,在此律师的作用就得以显现,本案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通过律师的专业技能,不但能使当事人止损,遏制他们侵权,从长远上看,通过诉讼使得权利人的专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宣传,获取了更多交易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