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出资并伙同被告人江某某、郑某组建咨询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严某某、鲍某、李某某等人为员工。同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郑某租用被告人张某任职的科技有限公司的MT4软件,虚构ISA平台,以虚假国际原油期货交易的名义,诱骗他人在该平台进行投资交易,骗取他人资金。被告人李某为业务员,通过虚构第三方女性身份,到婚恋网站以恋爱、交友为名结交单身男性为好友,以QQ聊天的方式博取对方信任后,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向对方推荐国际原油期货交易,并发送虚假的交易截图,诱骗被害人到其虚构的“ISA平台”投资,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批捕之前,李某家属委托我所陈海英律师办理此案,陈海英律师接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于被告王某某等人以原油期货交易的名义诈骗是不明知的,而作为诈骗犯罪的前提是故意,在被告人李某不明知的情况下如何去故意参与诈骗犯罪呢?公安机关当时未能提供被告人李某对诈骗犯罪“明知”的证据,故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采取取保候审,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折射出社会欺诈现象的存在。随着互联网、网上交易的发展以及入世所带来的经济全球化效应,利用普通民众对相关知识的欠缺和功利心理进行诈骗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们往往依托虚拟平台,打着看似正规的投资形式的幌子来诱骗他人,更有甚者利用恋爱、交友的方式来结交受害者,一步步使其落入圈套。对于自己不了解的投资行业,应先进行深入的了解,不可因为对方是恋人或是好友的身份而盲目投入。
被告人李某一方面是实施犯罪的,另一方面却也是受害人。求职者特别是刚出社会的大学新新人类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要保持警惕、严格核实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对于本案中这类特定工作性质的工作时,要询问并核实该用工单位是否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切勿轻信他人,被其宣传的收益迷惑,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得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舜江所 陈海英律师
陈嘉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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