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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易罪名 终获缓刑

 

案情回顾
      自2009年至2012年期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手段,与财务经理事先商谋,向某银行申请授信时,通过制作虚假的企业财务报表,形成企业运营良好的假象。作为银行职员,从事该企业的授信调查的陈某,在明知该财务报表与企业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仍继续授信流程。公司为取得商业汇票和信用证,伪造购销合同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未对上述合同和发票的真实性进行跟踪调查,导致公司骗取商业承兑汇票千万元,信用证千万元,且到期不能归还。    
案件结果
 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变更罪名,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后经一审认定再次变更罪名为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并对被告人施以缓刑。
律师分析
  舜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阅读了侦查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并多次与案涉当事人(陈某)进行沟通,了解银行信贷部门、经贸部等部门的一系列工作流程,结合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本案案情,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与当事人沟通后,也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下面作为一个三易罪名的案件,律师分阶段进行阐述。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请审查起诉。在与检察官进行初步沟通后,进一步奠定了辩护律师的的观点,即案涉当事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律师从刑法构成要件上作出了分析:
 从主体上讲,案涉当事人并非违法发放贷款的适格主体,其从事的工作是国内贷款的授信,而非发放贷款。
 从客观方面分析,在整个贷款的发放过程中,案涉当事人仅仅是参与授信阶段的资料整理与上报。授信并不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从法律意义上讲,授信相当于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了一个在一定时间段内的贷款总额的要约与承诺,但实际贷款发放履行并不是以此为依据。后在这一约定时间断内产生的贷款仍需要进行一系列分行总行正常规定程序的审批才能予以发放,也就是说案涉当事人所作出的贷款授信并非之后贷款发放的依据,与之后银行贷款无法回收之间便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其工作上存在瑕疵,也不必然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回收之重大损失的产生。
 从主观上讲,案涉当事人并不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进行的授信调查已经完全符合银行的内部核规要求,并通过银行各层级的审批。即使当事人有一定的过错,也仅仅是一种工作上的瑕疵,但尚未上升到以刑法来规制该一工作瑕疵的程度,否则就大大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精神。
 辩护律师从上述几个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更改了侦查机关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检察机关更改罪名的行为表明办案机关对这一案件极为慎重,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案件到法院后,辩护律师进一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整合思路,充分利用辩护律师的独立的辩护权,一方面提出无罪辩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配合在法庭中如实陈述事实,体现诚信的态度,在法律技巧上以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据构成要件为突破口,再次作出有效辩护。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主体上讲,案涉当事人并非本罪适格主体。其虽然是银行工作人员,但是在银行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在企业申请授信阶段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级审查,其本人并不承担或者参与出具金融票证的工作。涉案中提及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具人是企业本身,信用证的出具人是贸金部,自行承担着对企业开具信用证的进行审批的职责,也对其审批的结果承担责任。
 出具金融票证并非一人能够完成。无论是授信审批还是出具金融票证,都不是一个个人或者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银行在授信或出具金融票证时,为了最低程度地降低风险,需要经过层层复核审批,经过多次贷审委员会批准,是符合银行内部规定行为,也就是说出具金融票证是银行的集体行为。
 但从主体上分析,案涉当事人就并不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特征。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更改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罪名,认定案涉当事人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当事人施以缓刑。
律师心得
  通过两次大胆的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最轻的刑罚。辩护律师也希望每一次为当事人的辩护,都能做到与当事人尽心沟通,相互信任是基础,才能做到无障碍沟通,相互理解和配合,做到最有效的辩护。
 
 
                           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  钟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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