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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乃为人子女应尽之义务 ——赡养费纠纷案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现年84岁,育有三子三女,丈夫已去世,次子于幼年过继他人,长期与小儿一起居住,长子自2001年起未支付任何赡养费用,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未照顾陈某,经各方多次调解,但长子仍未支付赡养费用,陈某只能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的长子应支付赡养费用,自2001年起至起诉前的赡养费一次性付清,在起诉后的赡养费按年度一年一付,支付的金额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标准计算。

律师分析:

现今赡养费纠纷的产生,有的是父母与子女是有直接的矛盾,有的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偏心,使其他子女不愿承担赡养费,或者是兄弟姐妹有矛盾而影响到父母的养老问题等等。在本案中,陈某与长媳的关系也是引起诉讼的关键。但对于审理案件而言,这些理由并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律师受理案件后,通过了解陈某各子女的情况,特别对陈某长子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了解,及具体确定从何时起未支付赡养费等情况。法律明确规定,有支付能力的子女应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本案中,虽然法院最后判决了,但作为这个家庭而言,用一纸判决来约束母子之间的亲情未免太冰冷。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方园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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