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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源不容侵犯,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7年9月至10月间在海涂芦苇丛中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在这期间,通过寻找窝点、竖立粘网抓捕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动物1只,构成非法猎捕罪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同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猎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分析】
被告人胡某因缺乏法律意识,出于娱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特别是其中有一个被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动物,单独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胡某案发后,深表后悔,认罪认罚。国家资源不容侵犯,国家大力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破坏环境及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严厉处罚。并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检控机关对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作为本地区第一个公益诉讼案件,由法官三名与人民陪审员四名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积极赔偿,对自己的行为也是后悔不已。在判决后,被告人在本地区日报上公开道歉信,真心悔过,以自己受到严重的法律惩罚来告诫公众要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国家资源不容侵犯,国家也是加大力度在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通过公益诉讼,不仅是被告人的行为得到民事上的惩处,更重要是扩大宣传力度,使公众能引以为戒更好的保护环境,保护国家资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团、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赔偿损失;
(七) 赔礼道歉;
(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舜江所:方园园律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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