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1月份,王某与项某某、蒋某某分别有经济贸易往来,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王某没有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及时供货,还制造货已到位并已发货的假象。在货款的问题上,也没有给两被害人退款。导致被害人项某某被骗5000元,蒋某某被骗2200元,后项某某报案,使得本案案发。
案件结果:
2021年6月21日,检察院对王某案件“全案不起诉”。
律师点评:
接手本案后,律师认真阅卷和会见王某,详细的了解全案的案情。了解详情后,律师认为向检察院承办人提出法律建议:建议检察院给予王某缓刑的量刑建议,并积极争取对王某的不起诉。
1、律师根据当今的社会现象,分析王某迟迟未发货原因,同时认为也是经济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
王某在经济贸易中,也是类似事件的受害者,也有这种迟迟不发货不退款给王某的社会现象。
及时止损的是王某在涉嫌诈骗的事件中,涉嫌诈骗的数额相对较小,不足万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律师又从刑事责任年龄考虑,王某本人刚满19周岁,刚踏出校门,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单薄,对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更具有教育意义。
3、最后在律师的努力下,均获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4、律师积极和承办人沟通对王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具体承办人认为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律师仍然没有放弃这一法律意见,后非常感谢检察院具体承办人和院领导充分考虑《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和律师的法律意见,最后在2021年6月21日作出对王某全案不起诉。
适用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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