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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间借贷,现金交付需谨慎!

案情

阮某与王某系婆媳关系,阮某出于支持小家庭、维护亲情的考虑,自2004年起陆续向王某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后因阮某儿子与王某离婚,阮某欲主张还款,然王某认为其未实际收到款项,拒绝归还,遂成讼。经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需归还阮某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中,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
本案中,阮某存在多次借款且借款多为现金交付,并无单次收据。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综合研判案情的情况下,逐一审查案涉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款项用途等借款事实,最终从借贷金额、交易方式、款项用途等角度入手,积极准备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性提出抗辩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舜江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
 
【律师建议
1、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借款的主体、金额、用途、资金给付方式、使用期限、还款期限、利息等;
2、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支付宝账户支付等经实名认证过的电子支付方式出借款项
3、如需现金交付大额现金,保留能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的相关证据,如交付款项时拍摄视频、录像、照片,留存取款记录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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