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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江所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A公司与B公司签订《X地块绿化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绿化养护服务,A公司按季向B公司支付绿化养护费。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供绿化养护服务,并开具全额发票,A公司拒绝支付第三、第四季度绿化养护费。B公司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A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绿化养护费25600元及相应利息。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总价30%计付违约金15974.40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需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为前提,且解除权人应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从A公司提交反诉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过B公司。B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但B公司因疫情原因某一月份未提供养护服务,相应扣减该月份费用。
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绿化养护费21333元,对A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B公司提供的养护服务确存在瑕疵,法院酌定B公司承担违约金533元,两项相抵,A公司支付B公司绿化养护费20800元。
【律师点评】
舜江所律师接手本案后迅速了解案情,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当事人梳理有利证据,在两次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根据主审法官的询问思路研判案件走向,并根据A公司提交的反诉证据,及时对诉讼策略作出调整,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支持B公司的合理诉求,且仅承担533元违约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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