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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情:
20111029日,被告人A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座乘有B)从余姚临山镇驶往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2240分许,途径白红线18Km+200m沥海平安驾校处由东向西行驶时,碰撞同方向C驾驶的自行车(后座乘有D),造成二车损坏及ABC三人受伤、D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A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
结果:
本案经过上虞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公开予以判决:被告人刑期:三年六个月
评析:
 本次交通事故的难点是致对方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无牌、无证、饮酒后驾驶,而且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撞上自行车,事后又逃逸。
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钟鸣律师、张庆花律师担任被告人A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辩护人。
钟鸣律师、张庆花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证据资料仔细的分析研究,发现虽然有加重情节但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结果,还是有很多地方有可辨之处的。找到可辩点之后,律师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意见。
在审判阶段,钟鸣律师、张庆花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辩护:1、从逃逸后想自首的主观意图上:被告人A离开现场时并非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出于害怕的心理,这是一般人都会出现的心态。同时被告人自述经家人劝说准备陪外婆过完春节后去自首,但没想到还没来得及自首就被抓了。可见被告人已有自首的主观意图,同时也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是小的。
2、案子当中被告人在事发当时的客观行为上:被告人A在事故发生后也出现短暂的昏迷,但醒来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报警,无奈手机摔坏了,但还是让其一同前行的伙伴叫救护车,被告人A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应尽的主要救助义务。
3、社会危害性上,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在这之前没有犯罪前科,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A的过失行所为造成的,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4、对于公诉方指控被告人A饮酒驾驶的问题,辩护律师通过仔细查看证据资料,发现公诉方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A属于饮酒驾驶,即:没有检测酒精含量的鉴定证据。根据国家法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3.3款,饮酒驾驶是值大于20毫克每100毫升,小于80毫克每100毫升,在此范围内为饮酒驾驶。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饮酒已经达到上面的范围。
5、被告人具有较好的认罪表现,从案件的侦查到法庭的审判,被告人A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在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法院在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之间不断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终于帮助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出具谅解书一份提交法庭。
在审判长宣告被告人刑期之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
意并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结束语:只有快乐、自信、豁达的律师,才能平和当事人焦急的
心,才能点亮当事人无着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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