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江扬路26号
电话:(86-575)82022038
传真:(86-575)82128999
鉴于:
甲方系 (公司性质、主营产品)。为帮助甲方做好公司日常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等事宜,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聘请乙方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服务范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起草、审查、修订公司日常经营涉及的各类商务合同及其它对外出具的商务、法律文件,并对重要合同、文件的签署进行律师见证或办理公证。
2.起草、审查、修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各种公司内部管理的法律文件。
3.提供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分析国家、部门、行业各种法律、规章、政策及上述法律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4.协助公司建立合同档案管理体系,督导合同适当履行,防范履约风险。
5.协助公司制订、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所需的内部规章制度。
6.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举办旨在提高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相关法律知识的辅导与培训。
7.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与规划提供法律信息与法律意见或进行专项法律论证。
8.参与公司重要商业或法律事宜的谈判,应公司要求,出具法律审慎调查报告、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
9.协助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商检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就涉及的法律领域与法律关系提供立法、司法信息或法律意见。
10.为公司协调处理各种未形成诉讼的纠纷,以非诉讼方式协助处理公司的内外部纠纷。
11.经公司另行委托,代理公司参加民事、商事、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事务。
12.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法律事务沟通。
13.经公司与舜江确认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二)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1.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协调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协助企业确定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策划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撰写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
2.在企业专利事务方面,协助专利申请,根据企业聘请的专利事务所的要求,帮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的基础材料。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服务,提供专利年费管理;
3.在企业商标事务方面,协助商标注册申请,提供商标注册前查询、商标监视;
4.提供企业技术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服务;
5.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和培训;
6.解答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相关咨询;
7.协助企业草拟或审核知识产权类合同、协议;
8.经贵公司另行委托,代理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诉讼、侵权调查,技术合同纠纷诉讼,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依据,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服务方式
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指派在该领域有业务专长的律师具体处理,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为 ;
2.乙方的服务方式包括当面口头咨询、电话咨询、文本修改、文件起草、就征询事宜出具书面意见、与当地律师机构协调工作、参与谈判及陪同出席其他重要活动等;
3.口头咨询和电话咨询一般均应即时完成,需要查阅资料的视具体情形约定完成时间;
4.文本修改一般应在收文后48小时内完成,客户在时间上有特殊需要的,应在交付文本时与承办律师协商;
5.文件起草及就征询事宜出具书面意见,一般应在接受任务后72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承办律师应在接受任务时与客户协商;
6.需律师参与谈判及陪同出席其他重要活动的,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律师,以便安排工作;
7.乙方每月至少与甲方定期会晤一次。
三、服务费用及期限
1.服务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无书面异议则自动展期。
2.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整,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帐号为:
开户单位: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乙方每次提供法律服务后,应出具相应的《律师工作时间确认单》(一式两份),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双方保存;
4.甲方应承担律师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查档(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局、房管局、土管局等)、办公等实际开支;
5.对需甲方另行委托的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事务,将考虑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复杂性、繁简程度、需时长短等因素,另行参照相关标准计费。
四、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乙方及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及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乙方及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乙方及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及时并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及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自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 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本合同因上列第6.1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6.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七、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九、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
(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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