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律师而言,诚信的含义更为深刻。律师诚信应该理解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所制定的执业标准和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与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当前社会诚信整体滑坡的情况下,律师缺乏诚信的现象也十分突出,主要原因如下:
1.有些律师自身品德存在缺陷。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名言,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但是,现实中又有多少律师是真正信仰法律的呢?虽然,有一些律师在为法律信仰而奋战。但不可否认,有的或许是一开始就不信仰法律,只是将律师作为一个谋生的手段而已,在大多数人将利益最大化奉为至理名言的情况下。这些律师也往往会受到利益的驱动,以追求金钱利润的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在执业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的代理费用或其他非法利益,违背律师诚信的基本要求,甚至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素养缺陷。
律师行业的飞速发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更多人的人进入到了此领域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但同时一些律师虽然已取得执业资格,但实际执业能力并没有达标,在接案后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使得当事人的委托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失信于当事人。
3.律师保障体制的缺陷,行业压力大。
律师行业服务范围狭窄、案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同时,律师自由执业,政府和社会没有为其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增大了律师的生存、生活压力。迫于此,一些律师为争取案源、保障其代理费用的取得,提高其收入,不得不采取一些违背诚信的行为。
我认为应该从正本清源的角度就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健全相关的律师服务制度和完善监督等方面构建和完善律师诚信制度:
一、建立健全律师服务的相关制度
1. 建立健全案件委托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是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有限监督,即在结案后由当事人进行反馈。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正是一直沿用了质量反馈制度。此做法一方面可以了解律师的服务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也会体会到律师这个行业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极大地提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度。
2.健全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
律师执业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不可避免,而这种风险本身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为此,建立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尤为必要。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民事活动中公平公正原则和过错责任赔偿原则。这一制度目前已建立,但是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3. 完善律师收费、分配制度
律师收费标准不统一会导致市场混乱,浙江省根据国家的相应准则也设定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但是标准的实施情况却仍然不十分理想,相关部门应当对于律师收费进行进一步监督,对于严重违反标准的收费行为也应当有所处罚。其次应该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双重征税,减轻律师的负担。
二、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
要进一步理顺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要真正把律师协会当作一个独立运行的社团法人和律师自律性组织来对待,减少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在实践中应该扩大律师协会的管理权能,提高其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而且圣人把信提到“民无信不立”,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信用是中华民族最基本也是最珍贵的优良品质,普通人无诚信尚没有立足之地,更何况是被社会寄予厚望的律师。我们青年律师只要积极进取、满怀激情、努力工作、诚信、敬业,把格局放得大一点、眼光放得远一点,我们的未来必定会春暖花开。
杨彩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