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1月,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绍兴市上虞区法学会举办了“全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辩护词、代理词评选活动”,我所符合条件的青年律师均参加了此次比赛。区司法局领导、区法学会于11月24日即公布了比赛结果,我所王丹妮荣获辩护词三等奖,曹柳佳获优秀奖,王梦倩和袁丽丽律师获代理词优秀奖。区司法局、绍兴市上虞区法学会于11月28日对比赛进行了点评指导和颁奖。我所王丹妮律师参加了颁奖仪式。
本次代理词的案例是“作为原告再生公司或被告钢板公司的代理人,就再生公司与钢板公司的销售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是否可以解除、钢板公司是否应退还货款400万元等争议焦点。“我所参赛律师,立足的合同的有效性,交易习惯对于合同履行的意义,电子证据的采纳等方面出发,并引经据典,最终斩获良好成绩。本次辩护词,反驳公诉人认定被告人金某利用职权以股份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然后私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个人和其妻子个人开设的经营部用于其个人投资房地产,其行为属挪用公司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我所辩护从犯罪的主客观构成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准确论述,认为无论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该指控都不能成立。最终获得了评委的认同。
本次比赛为青年律师创造了一个展示自己文书能力的机会,能够互相交流,互相碰撞,更为青年律师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让更多的人领略青年律师的风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