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高法鉴(2017)4号《关于编制中级法院辖区管理人名册等事项的通知》要求,我所经过申报、基层法院初审推荐、中院终审评审和严格的公示程序后,最终成为绍兴地区新入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破产管理人名册的11家律所中的一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破产工作的蓬勃发展也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能力突出、服务优质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完善的具备较高破产领域专业素养的法律服务队伍,在破产法律实践中成功解决多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面对愈加复杂的破产事务面前,我所将以更为专业、团结的姿态面对,精益求精,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高效优质服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坚守律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公平社会贡献力量。
另附:关于印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中法﹝2018﹞45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高法鉴﹝2017﹞4号《关于编制中级法院辖区管理人名册等事项的通知》要求,经工作方案公告、机构报名、基层法院初审推荐、中院终审评审和公示,确定11家社会中介机构增编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破产管理人名册。同时,再次明确已编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绍兴地区的破产管理人名册,请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我院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一、 新入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11家
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
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
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
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绍兴时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绍兴天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 |